婚姻法是调整必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令标准的总和,是必定社会的婚姻准则在法令上的集中体现。其内容首要包括对于婚姻的建立和免除,婚姻的效能,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力和责任等。从调整目标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含因婚姻而导致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发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基本概念
婚姻法的内容大都为强行性标准,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差异,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目标除婚姻外,还包含家庭关系,其称号是在扩大意义上运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成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则,又有对于爸爸妈妈后代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力责任的规则。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目标仅限于婚姻关系,其称号也是在严厉意义上运用的,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规则:“婚姻和婚姻中的法令关系由本法规则”,不涉及其他事项。
较扼要,但都是全部规则婚姻家庭准则的独立法令。
基本原则的首要内容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依照法令的规则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沛自立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强行或干与。
二、一夫一妻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准则。在一夫一妻准则下,任何人,不管位置凹凸,财产多少,都不得一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爱人;已婚者在爱人逝世(包含宣告逝世)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成婚;一切揭露或荫蔽的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三、男女对等
男女对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对等的权力,负担对等的责任。
四、保护妇人、孩童和白叟的合法权益
五、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指经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理人员再生产。就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实施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员增长,提高人员素质。
保证基本原则的六项制止性规则
一、制止包揽、买卖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由的行动
二、制止借婚姻讨取财物
三、制止重婚
四、制止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
五、制止家庭暴力
六、制止家庭成员间的优待和遗弃
婚姻法律微信号 LMJX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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