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财务人员的做法就违反了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我觉得你们把钱打给老板的话,挂其他应收款是不是好一点,你们挂现金可确实是没有现金啊,这样月底对账肯定对不上,你们财务人员也是有责任的。
但是你们是打入老板账户的,你们打入他账户不是有银行的收款凭证吗,这样可以证明你们的钱不是挂的现金被你们财务人员挪用了,只有银行那边有记录就不会有事。
若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太多,也可以于7月底一次做账,该报的收入报,该交的税交清,新任财务应该不会承担什么责任吧,因为1---6月不做账又不是他的原因.若发生的费用即票据很多,记得问老板要报酬,因为他付了1个月的工资,却完成了7个月的工作.。
有责任,出具虚假报表骗贷。
主要看实际追究责任时,追究主体的力度和对问题性质的理解。
一般情况下,不会承担直接责任。
有责任。
会计人员应该对公司的账负责。
会计应该坚持会计的制度和原则。
老板让你做假账你要坚决反对!调整会计科目要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来决定是否调整。
而不是根据老板的需求。
一、会计做假账要追究责任起来,公司老板是第一责任人,会计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释义】本条是对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的规定。
1、本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但是“单位负责人”具体是指哪些人,本条没有列举。
由于这个问题直接涉及对“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认定,为了便于执行,本法第五十条对“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界定,即“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所谓法定代表人,是指由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
如《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成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所谓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指除法人以外。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如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是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说白了,“单位负责人(除合伙企业外)”是指单位的“一把手”,有时也称其为“第一责任人”。
2、本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是这次修订会计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目的是要理顺单位负责人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于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应负的责任,突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应负的责任。
对此,在会计法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有两种主要的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会计工作专业性很强,每天都要记帐、算帐,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不熟悉,难以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由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或者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只负领导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一些单位造假帐、设帐外帐,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
会计人员只是单位的普通员工,做假帐、设帐外帐,通常是受单位负责人的授意、指使或者强令,不得已而为之(除个别情况,如会计人员为自己贪污、挪用公款做假帐),在此种情况下,应当把单位负责人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区分开,应当加重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常委委员普遍认为,本条规定的出发点及其确定的原则是正确的,是符合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的。
第一,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一把手”和最高负责人,统管本单位所有的工作,包括会计工作。
由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第二,从单位负责人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之间对于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职责划分看,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者和管理者,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执行者和被管理者,二者的关系和责任不能颠倒。
第三,目前一些单位的会计工作秩序混乱,假帐泛滥,给国家和单位造成的损失、浪费惊人。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是主要是由于单位负责人为了暂时的、局部的或者小团体的利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帐造成的。
只是由于以往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保证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太明确,加上原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双重身份”,既参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又代表国家监督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使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保证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变得更加模糊,一旦发生问题,单位负责人常常以自己不懂会计业务为由推脱责任。
长期的实践证明,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仅仅压在会计人员的肩上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造假帐的问题的,只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才能促使单位负责人重视会计工作,加强会计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3、本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是要单位负责人代替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其主旨是:(1)单位负责人必须学法、知法、自觉守法,对自己主管或经办的经济业务,严格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手续,不得利用职权干扰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2)单位负责人必须加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帮助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解决在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撑腰。
(3)单位负责人必须重视和加强对本单位全体职工的法制教育,保证本单位全体职工自觉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办事,支持、配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单位负责人必须重视并加强本单位内部会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配备适当、合格的会计人员,明确会计资料生成的各环节的职责和相互制约措施,督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严格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保证本单位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5)单位负责人必须提高自己的责任意识,在签发本单位编报或者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会计资料前,应当责成本单位内部监督审计机构先行审计、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签发,保证签发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真正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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